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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广阔
近年来,达人探店、达人种草等各类互联网分享行为,在网上引流效果显著,带火了一批“网红”店铺等。然而,这些行为可能涉嫌误导消费者,甚至涉嫌违法。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6月13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达人探店开始日渐盛行,而围绕这种现象的争议,也如影随形。如果说最开始一些自媒体经营者、短视频博主把自己探店的过程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的方式发布到网络上,仅仅是为了分享,为了吸引流量的话,那么随着商家注意到了这种探店的商业价值,开始主动和一些网络达人进行合作,以免费提供餐食、给予一定酬劳等方式,邀请网络达人进行探店,就有了明显的互联网广告的性质。
为此,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有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对于当前遍布各大社交及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类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就属于互联网广告,就必须标明“广告”字样。
国家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有原因的。如果一些商家和网络达人合作拍摄的短视频或者是文字图片,不显著标明“广告”,则势必会引发很多网友和潜在消费者的误解,以为这就是短视频博主的一种单纯分享。但是根据这些短视频或图文内容进行消费以后,却发现不管是饭菜的质量,还是服务水平、价格等,都远不如网络达人说得那么好,就会产生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换言之,消费者很难辨别视频是商业广告内容还是博主信息内容,产生消费后发现与事实不符,不仅会引发对于博主、平台的不信任,长此以往也会让受众对于社会诚信体系产生怀疑。我们不能仅仅为了迎合商家和网络达人的利益,就让全社会去承担这种不诚信的后果。
进一步说,如果任由网络达人的探店视频、图文继续不标明广告,却又明明是在打广告,这种模式对于正常的广告模式和标明广告的种草模式也是一种冲击,会有更多广告主倾向于向不做标识的内容进行投放,博主也希望不标明“广告”而获得更多短期收益。
网络探店有可取之处,但是必须规范发展、依法发展。湖北省黄石市对网络达人探店开出的这种罚单,虽然“价值”只有一万元,但由于是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无疑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也给全国数不胜数的探店达人提了一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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