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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单位缴费的12%。
也就是说,如果你从一个城市到另外一个城市,你的个人养老金可以全部转走,另外单位为你缴纳的20%养老金里面,你可以转走12%。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则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参保地缴费都不满十年,要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基金转回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可以现在办理转移手续,也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将养老保险直接转移到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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